第一条 青少年法制教育专业委员会(简称青法委)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简称研究会)领导和管理下的专门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及相关领域开发的科研和信息服务的分支机构,于2003年正式在民政系统备案。
第二条 青法委的宗旨是: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研究会的组织领导下努力提供以青少年为中心的服务;
2.围绕本专业的业务范畴,与时俱进,通过凝聚其成员的专业知识、科学理念,创新思想和社会责任感来解决地方、区域以及国际范围内的青少年问题,推动国际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第三条 青法委的业务范畴是:
1.主办针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国际,国内会议,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者及青少年进行培训;
2.开展针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国际,国内合作,传播促进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成果;
3.为青少年教育机构和青少年法制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决策、理论依据和信息服务,编著、出版青少年法制教育类图书、刊物;
4.组织并指导全国大、中、小、幼等校园活动,并为其提供学术支持。以德育为先导,科学引领学生的校园生活;
5.向捐赠者和其他组织寻求赞助以及支持上述活动。
第四条 青法委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和主任委员组成。
主任、主任委员由青法委成员推荐,报研究会批准后产生。
第五条 青法委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青法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专兼职人员可以由研究会指派,也可由青法委聘免。
第六条 青法委不设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纳入研究会的财务管理,研究会对青法委的筹集经费,规定上缴研究会的比例后,由青法委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青法委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研究会理事批准,由研究会按有关国家规定向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青法委的注销,由青法委主任会议做出决定,报研究会理事批准,然后由研究会向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青法委注销后,由研究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研究会所有。
第八条 青法委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研究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九条 青法委工作条例由研究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青少年法制教育专业委员会
2003.5.30. |